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簡附民,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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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宛璇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蔡敏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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