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簡附民,11,202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雨愛
被 告 陳紹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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