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告鄭皓謙
被告戴祥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張明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