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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鄧紘棋
被 告 薛建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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