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貴雲
法定代理人 劉維祥
劉昊玥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陳建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80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