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重附民,11,2024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戴成增
戴聖明
戴賢媛

原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戴淑媛


被 告 黃士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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