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告廖晏培
被告蔡博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