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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葉順發
被 告 吳東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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