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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黃子宸
被 告 孔薪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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