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告黃正雄
被告王興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即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