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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告張○燊(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張姵慈
被告黃志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
法官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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