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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蔡百川
被 告 陳宥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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