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附民,93,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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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羅文珠
被 告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5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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