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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Q000-A111098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法扶)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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