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侵附民,7,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BQ000-A111167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1167B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1167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