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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竟順
選任辯護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竟順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撤銷羈押聲請書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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