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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郭玉俊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游郭玉俊於民國112年7月16日7時25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1樓之檢驗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徒手破壞天花板之矽酸釫板後再攀爬輕鋼架,以此方式進入當時鐵捲門已放下之安泰醫院檢驗科辦公室,竊取檢驗科員工蔡丞家放置在辦公桌上之電腦音響與藍芽連接器一組(已領回),得手後逃離現場,嗣安泰醫院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查獲上情,因而認為游郭玉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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