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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林宥涓
被告尹羽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涂裕洪
法官 詹莉荺
法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月22 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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