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原金簡,38,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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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若婷



指定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56、7849、8327、8813、9937、12261、12596、14073、14918)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113年度偵字第67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湯若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湯若婷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以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超夢」之人使用。

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湯若婷對3人以上有認識)於收取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

嗣附表一個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案經葉庭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李育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邱詩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張致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陳美玲訴由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林秀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潘冠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湯若婷於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葉庭瑜、李育瑜、邱詩晴、張致維、陳美玲、林秀珍、潘冠靖及證人阮氏嬌、邱麗鳳、陳昱妃、彭啟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共11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11名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自白減輕:查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內容,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⒊綜上,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至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113年度偵字第674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22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高職畢業、從事超商店員之職業,應屬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得預見約定對價出租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他人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用,竟圖謀每日2,000元之報酬,提供本案帳戶供不詳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本案共11名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致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達300萬以上,被害人數及金額均非小數,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本不宜寬貸;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葉庭瑜、邱詩晴、張致維、林秀珍、被害人邱麗鳳等5人成立和解,並已遵期履行第1期賠償款項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53至155頁)、公務電話紀錄1份(本院卷第189頁)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已有悔意;

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105至10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獲得8,000元之利益(本院卷第105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然被告已與告訴人葉庭瑜等5人達成和解,並遵期履行第1期應賠償之款項,如前所述,是以被告實際賠償告訴人葉庭瑜等5人之款項(計算式:2,600元+1,300元+260元+2,600元+5,220元=11,980元),已超過被告實際獲得之利益,若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之2條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育銓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葉庭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以交友軟體介紹被害人加入「澳門大寶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12時4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38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30萬2,762元 ⒉ 李育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認識被害人,並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網拍副業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 11時1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月13日13時23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8萬7,164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4,209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⒊ 邱詩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以交友軟體介紹被害人加入「澳門大寶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9時59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1日10時00分許 5萬元 ⒋ 張致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以交友軟體介紹被害人加入「Mercado商戶商城」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12時24分許 2萬0,846元 ⒌ 陳美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以LINE結識被害人介紹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0日10時2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78萬元 ⒍ 阮氏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以LINE結識被害人介紹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2日11時1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00時00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3萬元 ⒎ 邱麗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以臉書投資廣告連結LINE帳號結識被害人介紹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1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8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2頁) 92萬5,880元 ⒏ 陳昱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以抖音帳號被害人介紹投資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2日11時18分許 2萬8,000元 112年1月12日11時20分許 2萬元 ⒐ 林秀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底以抖音帳號結識被害人介紹推廣代售電商物品抽取利潤獲利,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1日10時42分許 20萬元 ⒑ 潘冠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電商業者向被害人佯稱開啟網路店家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0日 11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9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⒒ 彭啟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電商業者向被害人佯稱開啟網路店家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凱基帳戶。
112年1月10日15時1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月11日,應予更正) 50萬5,888元(起訴書誤載為92萬5,880元,應予更正)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33至38頁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13至24頁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8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三卷第21至34頁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15至23頁 5. 被告之凱基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五卷第13至19頁;
警七卷第81至85頁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7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六卷第19至27頁 7. 被告凱基銀行帳戶之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資料 警八卷第10至14頁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九卷第39至47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卷第259至261頁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一卷第117至129頁 11. 被告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小超夢」之對話紀錄1份 偵一卷第61至70頁 12. 被告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份 偵一卷第93頁 13. 門號0000000000之遠傳資料查詢結果 偵一卷第95頁 1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7日凱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申辦約定轉帳資料1份 本院卷第67至73頁 15. 本院113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7、8、9、10號調解筆錄、書記官處分書 本院卷第153至155頁、第173頁 16. 告訴人葉庭瑜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39至40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集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57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一卷第63頁 與投資平台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65至78頁 告訴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 警一卷第79頁 17. 告訴人李育瑜相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33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3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37至39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51頁 告訴人存摺封面影本 警二卷第53頁 與投資平台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59至87頁 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警二卷第71頁 18. 告訴人邱詩晴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9至1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1至12頁 交易紀錄擷圖2張 警三卷第37頁 與投資平台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三卷第3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4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43頁 19. 告訴人張致維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3至34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5頁 與投資平台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四卷第39至65頁 交易紀錄擷圖1張 警四卷第6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7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81頁 20. 告訴人陳美玲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25至2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3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五卷第4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 警五卷第53頁 告訴人之存摺內頁影本 警五卷第5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五卷第59至6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6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5頁 21. 被害人阮氏嬌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13頁 聯邦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收執聯1張 警六卷第15頁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17頁 22. 被害人邱麗鳳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七卷第2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七卷第2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七卷第27至2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七卷第49頁 告訴人提供之詐騙集團資料擷圖3張 警七卷第53頁 元大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七卷第67頁 23. 被害人陳昱妃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八卷第4至6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八卷第15至1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八卷第17至18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八卷第1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八卷第2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八卷第21頁 24. 告訴人林秀珍相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九卷第9至10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九卷第27頁 告訴人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警九卷第30頁 25. 告訴人潘冠靖相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 警十卷第11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卷第21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卷第24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卷第38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卷第10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十卷第111至122頁 26. 被害人彭啟華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一卷第1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一卷第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一卷第27至2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一卷第4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一卷第5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 警十一卷第65頁 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 警十一卷第69至7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十一卷第73至115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3. 警三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4. 警四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5. 警五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 6. 警六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7. 警七卷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偵字第0000000000C號卷 8. 警八卷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成功分局成警偵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9. 警九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0. 警十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1. 警十一卷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1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56號卷 1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49號卷 14.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7號卷 15.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13號卷 16.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37號卷 17.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61號卷 18.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96號卷 19.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73號卷 20.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8號卷 21.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22.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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