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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廖妍純
被 告 廖士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即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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