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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許書銘
被 告 李漢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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