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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進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712D024、3712D025、3712D026)1份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76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8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15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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