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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政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盒、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盒、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亦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鑑定書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聲請人上述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煙彈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以乙醇溶液沖洗煙彈,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一、
二、三、四級毒品乙情,有前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則該煙彈既非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
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黃綠色乾
燥植株碎
片1盒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
⒉淨重0.1430公克,
驗餘淨重0.1402公
克。
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2年5月1
2日航藥鑑字第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12 年
度毒偵字
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
第3381 號
卷第97頁
2 黃綠色乾
燥植株碎
片1袋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
⒉淨重0.3570公克,
驗餘淨重0.3548公
克。
同上
同上
3 研磨器1個⒈經乙醇沖洗,檢出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
同上
同上
4 煙彈1個
⒈經乙醇沖洗,檢出
尼古丁成分。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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