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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新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
嗣被告於109年11月27日到案後,因距前揭應執行之觀察、勒戒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且被告經採尿送驗後,各類毒品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難認前述裁定宣告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及照片在卷可佐。
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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