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1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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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俊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6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停止處分執行(另案接續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前述各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A13D032)附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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