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2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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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尹薰(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尹薰前因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

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8日業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81公克、檢驗後淨重0.170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院110年1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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