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2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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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江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111年度他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固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然現行刑法雖將沒收定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認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故若該毒品之真實持有人確非被告,檢察官自不能置第三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對被告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被告如意圖供自己施用,單純持有毒品,繼以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倘若於施用毒品而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該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揭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

惟如被告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至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猶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所必要者,即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傅江君因涉嫌運輸第四級毒品及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7、1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固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隨機抽驗1盒,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第四級毒品二氫可待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922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四級毒品,核屬違禁物。

惟被告傅江君於偵訊中供稱:沒有自日本訂購藥品入關,伊沒有寫過這個委任書,上面電話不是我的等語,又依委託書上所填具之手機號碼之申登人之負責人為林○成(年籍詳卷),而林○成已於113年1月28日緝獲,是否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及輸入禁藥案件,既尚未經檢察官偵查及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他人認定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不得在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遽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逕予單獨宣告沒收。

則本案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新ルル-A錠s 34盒 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盒 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成分及二氫可待因成分,甲基麻黃鹼純質淨重34.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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