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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勃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勃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38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5份等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7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1.70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0.18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3.5525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報告編號2B03D002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3.5459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報告編號2B03D003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3.5064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報告編號2B03D004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5485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報告編號2B03D005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3317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4日報告編號2B03D006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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