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45,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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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號、113年度他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民眾鍾○○於民國112年1月3日20時22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鹽洲路某出租套房之公共廁所內,拾獲毒品吸食器1組(詳如附件),然經警對該吸食器進行採證等仍查無特定犯罪之人,顯已無從追查該物品當時係何特定人士持有及牽涉何等犯罪,而責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實益與必要。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及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2日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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