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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抽驗其中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毒品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2只,毛重分別為1.02公克(驗餘淨重0.819公克)、0.34公克。
2 玻璃球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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