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4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822D007、3822D008)1份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2只,驗餘重量分別為1.6516公克、1.0598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