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單禁沒,99,2024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治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零參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治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11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其,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38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A25D021)、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