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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男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俊男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羈押。
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觀察勒戒待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15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265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5頁)。
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3年7月15日起即應予撤銷。
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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