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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億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70、8668、13773、14192、14426、15081、15822、15874、15876、15877、16078、16286、17437、17633、17858號、113年度偵字第554、55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億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詹億元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有期徒刑4月,本院准許後,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1日提付執行,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穆字第146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自113年5月1日起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
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末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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