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易,24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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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錕譯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惟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6條之施行期間,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27日決議同意延長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

上開特別條例業因施行期間期滿,未再經立法院決議延長,而於112年7月1日廢止適用。

則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即相當於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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