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A女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屏東縣林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