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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乙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乙旭(涉嫌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林璟薰(原名林宜君)原為夫妻,2人於民國109年7月4日離婚,但雙方仍有聯繫及有時仍會同住一起,被告王乙旭於112年6月底、7月初之間某間夜晚,認為告訴人林璟薰與某男在KTV裡面,卻對被告王乙旭謊稱在睡覺,因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質問告訴人林璟薰。
嗣被告王乙旭於112年7月16日0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意圖散布於眾,在其對外公開的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的帳戶頁面,以暱稱「王煜炘」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章,文章下方則張貼其與告訴人林璟薰之間如附表二所示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供人點閱瀏覽,而指摘傳述告訴人林璟薰與其在一起,轉眼之間卻又跟某男到汽車旅館上床等足以毀損告訴人林璟薰名譽之事。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前揭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一
「話都給妳說就好了,都妳的話,都已經說沒有任何關係了還PO?我都已經過自己的生活了,也是妳說不要在那邊PO有的沒有的,那就算了,還用小孩子的照片,是覺得傷害他們傷害的不夠深是吧,消遣小孩?那就來吧,在別人眼裡裝的楚楚可憐,這次事情我全部對外公布,要互相傷害,那就來吧,妳可以前一天跟我在一起,載妳回家之後馬上半夜跟男的出去過夜?還說沒有發生什麼事?
#不要以為妳怎麼樣沒人知道
#不要以為妳說出來的就是事實」
附表二
編號 林璟薰 王乙旭 1 我說真的啊 晚點說 他在旁邊啊 我昨天喝醉他照顧我的... 先接(11:28) 他在旁邊? 直接說就好了 林怡君 好 我不會在相信妳了(11:30) 2 我自己一個人灌了十幾瓶酒(11:33) 我說了 可以晚點我當面跟你談 妳馬上給我下來 不然都不用了 一下封鎖他 一下馬上跟他睡一起 妳很好 現在馬上下來 要就全部斷乾淨 現在馬上給我下來 我全部要釐清了 我也說了 要就馬上(11:35) 不需要,現在不談,全部都不用 3 你為什麼永遠都偏執自己的想法(11:35) 我沒有不跟你談 只是已經說晚點了 我不在家 妳這次真的讓我看清和 馬上 給我下來 我不跑和 馬上給我下來 不然我保證這輩子不會在理你 幹 汽車旅館 很好(11:36) 我限你12點之前給我過來 4 給點時間好嗎..(11:56) 馬上接電話 我老早就知道妳昨天在外面了 馬上可以跟別的男人去汽車旅館 很好 昨天上了幾次? 很好 早上跟我,晚上跟別人?(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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