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易,402,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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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玄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丙○○明知其並無販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3日12時11分前之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先向其友人蔡博焜收受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等資料後,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乙○○等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及國泰帳戶,被告再自本案郵局帳戶及國泰帳戶提領出並花用殆盡。

嗣因被害人乙○○等人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㈠被告明知自己並無韓國藝人團體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2年4月23日起,陸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售票/求票/換票】」等臉書社團,以臉書帳號暱稱「蔡欣潾」、「Chi yu」、「芮恩」等名義,公開貼文刊登或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對話佯稱其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致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人誤以為真,經與被告聯繫後即陷於錯誤,遂依被告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被告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由不知情之蔡博焜等人提供之帳戶,被告旋將之提領或轉帳花用殆盡。

嗣因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人匯款後遲未收受門票,復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情,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5320號、113年度偵字第2689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11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0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此有前案之起訴書(本院卷第25至2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9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㈡查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與前案如附表二編號1、2、4、5之告訴人均相同(附表二編號2所列告訴人雖為李敏嘉,然備註欄已敘明「門票係由李敏嘉與丁○○合購,由丁○○匯款」,而與本案附表一編號2之被害人丁○○相同),且渠等遭詐騙之日期、施用詐術之內容、匯入款項之帳戶等均相同,匯款時間亦大致相同(附表二編號4甲○○部分,匯款時間相差8分鐘),僅有1筆匯款金額不同〔附表二編號5乙○○部分,本案匯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元,前案為4,800元〕,足認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犯行,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6日屏檢錦宙113偵599字第1139016013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本院卷第7頁),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一(本案):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 帳戶 1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日20時前之某時許,在「臺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區」之臉書網頁上刊登販售IVE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云云,適乙○○於112年5月1日20時許上網瀏覽該則不實廣告後,陷於錯誤,經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05月01日 22時02分許 11,6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2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3日前之某時許,在「臺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區」之臉書網頁上刊登販售IVE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云云,適丁○○於112年4月23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該則不實廣告後,陷於錯誤,經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而匯款至本案公館郵局帳戶。
112年04月23日 15時48分許 11,6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3 林映燁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日某時許,以不明方式,向林映燁誆稱:其有IVE演唱會門票可以轉讓云云,致林映燁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05月01日 15時38分許 11,6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4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3日12時11分前之某時許,在「臺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區」之臉書網頁上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云云,適戊○○於112年4月23日12時11分前之某時許上網瀏覽該則不實廣告後,陷於錯誤,經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而匯款至本案公館郵局帳戶。
112年04月23日 12時11分許 6,6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附表二(前案):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入款帳戶 贓款流向 備註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戊○○ 於112年4月23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蔡欣潾」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4月23日12時11分 蔡博焜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友人) 【即本案郵局帳戶】 丙○○以網銀轉帳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前開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申設人為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00元 2 李敏嘉 於112年4月23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蔡欣潾」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4月23日15時48分 同上 【即本案郵局帳戶】 丙○○於頭前溪郵局ATM提領本筆贓款 門票係由李敏嘉與丁○○合購,票款由渠2人均分,並由丁○○匯款至上開帳戶,丁○○亦對丙○○提出詐欺告訴 11,600元 3 黃○縈 於112年4月26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蔡欣潾」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4月26日19時10分 同上 丙○○以網銀分別轉帳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陳志偉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前開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申設人分別為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縈未成年 11,600元 4 林映燁 於112年5月1日,以臉書帳號暱稱「Chi yu」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日15時30分 蔡博焜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友人) 【即本案國泰帳戶】 丙○○於頭前溪郵局ATM提領本筆贓款 11,600元 5 乙○○ 於112年5月1日,以臉書帳號暱稱「Chi yu」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日22時2分 同上 【即本案國泰帳戶】 丙○○於全家超商屏東歸來門巿ATM提領本筆贓款 4,800元 6 林其明 於112年5月1日,以臉書帳號暱稱「Chi yu」在臉書社團「ive演唱會門票代搶交換購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日23時22分 同上 丙○○於頭前溪郵局ATM提領本筆贓款 5,850元 7 陳柏宇 於112年4月26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蔡欣潾」透由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陳柏宇佯稱有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可販售 112年5月6日16時25分 王郡薇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之兄嫂) 丙○○於頭前溪郵局ATM提領本筆贓款 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 7,000元 8 黃伊嬋 於112年5月10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芮恩」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團國外演唱會專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0日19時8分 GANKHUYAG ENEBISH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前開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申設人為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9 黃柏皓 於112年5月10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芮恩」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0日21時29分 王郡薇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之兄嫂) 丙○○於統一超商頭前溪門巿ATM提領本筆贓款 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 17,500元 10 謝益昌 於112年5月21日,以臉書帳號暱稱「芮恩」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團國外演唱會專區【售票/求票/換票】」,公開刊登販售韓國IVE樂團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21日20時50分 陳志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債權人) 陳志偉以網銀轉至其配偶名下帳戶 5,800元 112年6月14日8時46分 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丙○○之女【未成年】) 丙○○於頭前溪郵局ATM提領本筆贓款 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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