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易,419,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9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阮俊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5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阮俊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阮俊諭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3日17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燃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日(4日)16時5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阮俊諭即在警方產生具體懷疑前向警方供承前開施用毒品情節,自首而接受裁判。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阮俊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頁反面,毒偵卷第60頁,本院卷第68、77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113年3月8日警員偵查報告(見警卷第2頁)在卷可稽。次查,警方於113年2月4日16時5分許採取之被告尿液檢體,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其結果判定被告前揭尿液檢體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見警卷第16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36103146號毒物化學鑑定書(見本院卷第55頁),可知被告確曾於113年2月4日16時5分許採尿前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甚明,足佐被告供稱其於同年月3日17時許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8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2、48頁)。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即於113年2月3日17時許,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經查,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當知悉不得持有、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因另案為警方緝獲時,即主動向警方坦承其前開施用毒品情節等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19頁)存卷可查,堪認被告係在警方產生具體懷疑前,自動向警方供承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並表明願受裁判之意思。是以,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察覺本案犯行前自首,為獎勵其勇於面對刑事責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雖足以戕害其個人身心,然未害及他人,其犯行所生損害非鉅;又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前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為據,難認素行良好;惟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尚能正視所犯,兼衡被告自陳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工作收入,且無親屬需其扶養等語之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盧姝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