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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棋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本院於113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黃棋達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黃棋達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分別裁定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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