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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俊敬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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