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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6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智易字第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惠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惠淇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欄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尚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意圖販賣,於民國109年期間,自中國大陸以集運海運之方式進貨,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止,在所經營之網路蝦皮購物網站,以暱稱「kiki9430」之帳號,公開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
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上網瀏覽,購入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Christian Dior毯子1件,經鑑定後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誤。
經警於112年4月12日持搜索票至屏東縣○○市○○路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共42件,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惠淇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235號搜索票、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購物網站蝦皮有限公司網站擷圖、取貨單照片各1張、扣案仿冒商品照片21張。
三、論罪科刑:㈠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至本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販賣」不法內涵在於「銷售賣出」,故其著手當依行為人是否對外銷售憑以認定,並以買賣雙方就行為客體所締結交易條件完全履行作為論斷既遂之依據,是依一般交易常態,固有使用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聯繫交易、方能提供買方看貨或議價之例,亦有賣方逕對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行銷藉以招攬買主(例如使用網路或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銷售訊息)之情形,鑑於後者事實上已對保護合法商標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自得認與販賣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而達著手販賣階段;
又若行為人原已有販賣故意,俟經司法警察或運用線民提供或利用機會佯與之進行買賣交易,使其暴露犯罪事證並伺機逮捕偵辦,此即學理上所稱「誘捕偵查」(即俗稱「釣魚偵查」),除此舉仍屬合法取證外,因司法警察或線民並無買受真意以致客觀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即無由逕認行為人成立販賣既遂罪,惟行為人既已著手販賣,至多僅能成立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見解參照)。
本案警員自始基於蒐證目的而購入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Christian Dior毯子1件,依前開說明,被告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商標法就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並無處罰明文,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確有其他販賣既遂情事,是被告雖意圖販賣而將侵害商標權商品陳列於網路商場供不特定人選購,依罪刑法定原則,僅得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責。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自有未洽,惟本院業已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且論罪法條並未變更,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4月12日為警查獲止,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意圖販售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期間非短(約3個月),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共43件,數量非少,所為本不宜寬貸;
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合稱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至42頁),惟被告僅於113年4月15日各給付告訴人2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賠償金,並未依上開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完畢,有刑事陳報狀1紙可佐(本院卷第97至98頁),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素行尚可;
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1至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形式上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之要件。
然被告僅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未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未依上開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已如前述,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告訴人2人雖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並將調解筆錄剩餘未履行之賠償金列為緩刑條件(本院卷第97頁),然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沒有錢償還調解之金額等語(本院卷第82頁),實難以期待本院宣告緩刑後,被告會依約履行賠償,是以本案並無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所列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㈡被告雖於警詢中自承因本案犯行獲有500元之利益(警卷第4頁),且未據扣案,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之。
然而,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2人各5,000元,已如前述,是以被告實際賠償之金額為10,000元(計算式:5,000元×2=10,000元),遠超過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利益,若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之2條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廖子恆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鑑定書品名(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數量 (單位) 被害人 鑑定書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 標示有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短袖上衣(AD衣服) 4件 阿迪達斯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2 標示有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外套(AD外套) 1件 阿迪達斯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3 標示有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褲子(AD褲子) 3件 阿迪達斯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4 標示有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襪子(AD襪子) 5雙 阿迪達斯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5 標示有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鞋子(AD鞋) 1雙 阿迪達斯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6 標示有彪馬公司註冊商標之襪子(PUMA襪子) 5雙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7 標示有彪馬公司註冊商標之背包(PUMA背包) 2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8 標示有彪馬公司註冊商標之衣服(PUMA衣) 1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有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9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衣服(GUCCI衣) 4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10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褲子(GUCCI褲) 2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11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包包(GUCCI包包) 3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2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鞋子(GUCCI鞋) 2雙 固喜歡固喜公司(不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13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紙袋(GUCCI紙袋) 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14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手錶(GUCCI手錶) 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00000000 15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浴巾(GUCCI浴巾) 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16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行李箱袋(GUCCI行李箱袋) 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17 標示有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皮帶(GUCCI皮帶) 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18 NIKE鞋1、NIKE鞋2(NIKE鞋) 2雙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未提告)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112年10月3日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 19 NIKE上衣(NIKE衣) 1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未提告)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112年10月3日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 20 香奈兒皮包(香奈兒包包)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112年4月13日鑑定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21 Christian Dior毯子 1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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