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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瓊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2號、111年度偵字第2483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訴字第4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瓊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邱瓊麟前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之業務員(任職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1日起至108年1月4日止)以保險招攬為其業務,並於97年8月成功招攬李美璇向安聯人壽投保A、B、C契約(各代稱所示之保險契約,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因A契約之投資標的前景不佳,李美璇遂於98年3月9日某時許,在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簽名,並授權邱瓊麟於A契約之「投資標的編碼」及「投資標的轉換」欄中,依A契約可選擇之投資標的內,代為選擇並填載所欲轉換之投資標的,以求穩定獲利(尚無證據顯示邱瓊麟係利用詐術使李美璇簽訂該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詎邱瓊麟為求通過安聯人壽之績效考核,竟分別為以下之行為:㈠邱瓊麟基於背信之犯意,於98年3月25日某時許,逾越李美璇之授權,於A契約中,在前揭李美璇授權其填載「投資標的編碼」及「投資標的轉換」欄中,逕結清A契約保單價值新臺幣(下同)94萬375元;
於B、C契約中,邱瓊麟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李美璇之同意,於B、C契約即附表二所示之文件簽立日期,偽造如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件,並於該等文件上偽造如B、C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以此方式逕行提領A至C契約之保單價值。
㈡邱瓊麟成功提領A至C契約之保單價值後,承前背信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D至I契約即附表一「原要保人」欄所示之各該要保人同意,於D至I契約即附表二「文件簽立日期」欄所示之文件簽立日期,逕自簽署D至I契約即附表二「文件名稱」欄所列之文件,並偽造、盜用D至I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同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D至G契約即附表三編號㈠至㈣所列之業務員報告書上,登載D至G契約係其當面向各該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並由各該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及簽名(至H、I契約則未登載業務員報告書)之不實內容後,持上揭業務員報告書向安聯人壽行使之,又依D至I契約如附表二「說明欄」所示之過程,將自A至C契約所提領之保單價值用以支付D至I契約之保險費用,以完成D至I契約之契約投保程序(I契約係於完成投保程序後,再經邱瓊麟嗣後申請撤銷投保)。
㈢邱瓊麟為避免李美璇收受安聯人壽通知而發覺,亦承前背信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偽造A至E契約即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書,及偽造A至E契約即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署押或印文後,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以變更A至E契約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聯絡資訊。
邱瓊麟以上開方式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李美璇、李黃寶蓮、莊志雄及安聯人壽核保及管理現時承保保險契約履行情形之正確性,嗣因D至I契約均因失效、解約等因素喪失保單價值,且邱瓊麟前揭於A契約違背任務之行為,致李美璇喪失原於A契約之保單價值及其所投保之保費120萬元。
嗣經李美璇發覺保單遭停效查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案經李美璇、李黃寶蓮、莊志雄及安聯人壽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邱瓊麟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美璇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李黃寶蓮、莊志雄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潘美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㈤證人沈紋伃、李巧妮於偵訊之證述。
㈥告訴人李美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儲金薄封面影本、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李美璇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取款憑條、匯款委任書影本。
㈦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寶健終身健康保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寶健終身健康保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萬世福終身壽險(PL00000000)、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萬世福終身壽險(PL00000000)(即附表二A至I契約)相關文件、保單狀況表、現金流程圖、保單金流順序及說明表。
㈧安聯人壽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契約内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書」、「要保書」、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書」、「要保書」、「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被告之匯款紀錄。
㈨安聯人壽製發本案9份投保情形表、安聯人壽公司110年4月7日安總字第110040089號函暨告訴人李美璇投保資料。
㈩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被告於D至G契約中,為附表三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即刑法第215條第1項係將原本之銀元5佰元(經折算為1萬5,000元)修正為1萬5,000元,其修正之結果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部分:被告於A契約中,為事實欄所載之背信行為後,刑法第342條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又修正後之規定將本罪之罰金刑度由「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新法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㈢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偽造印文或署押」,係指擅自虛偽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而言。
而同條第2項所謂「盜用印文或署押」,則係指擅自擷取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而加以使用者而言。
「偽造之印文或署押」與「盜用之印文或署押」,其區分標準,應以該印文或署押是否為他人真正之印文或署押為斷。
若擅自利用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以照相、影印、描摹套繪或其他方式,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因該印文或署押已非真正,而係擅自製作而產生,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應屬偽造之印文或署押。
反之,若擅自將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真正印文或署押,直接以剪貼或其他方法移置於其他紙上或物品上,以虛偽表示他人在該紙上或物品上蓋印或簽名者,因該印文或署押係真正,則屬盜用。
查,於D契約及E契約即附表二「保險契約文件」欄所列之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上之署押或印文,係告訴人李美璇於A契約投保、及嗣後有變更A契約投資標的需求時,自行簽立或蓋印完後,再交予被告使用(於A契約中),然被告未經告訴人李美璇同意或授權,嗣後自行挪用至D契約及E契約。
是上開文書上之印文及署押本身仍為真正,嗣後經被告自行使用至其他契約之行為,依上揭說明,應屬以其他方法挪移使用之情形,而屬「盜用」。
是依上揭說明,此部分文書上之「署押及印文」均係經被告盜用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署押或印文罪。
又被告於A至I契約中,各次偽造各該契約中即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件時,同時於各該文件偽造、盜用如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列之署押或印文之行為,均為各次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
被告於A至I契約中,各次偽造各該契約即附表二「偽造文件內容」欄所列之文件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均為被告嗣後將各該文件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行為所吸收;
被告於D至G契約中,各次不實登載各該契約即附表三編號㈠至㈣「登載不實內容」欄所示之業務員報告書之行為,均為被告嗣後將各該業務員報告書持向安聯人壽行使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A至I契約中,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間,時間、空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分別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而接續對告訴人為之,符合於密接時、地之接續犯概念,應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㈤被告就A至I契約均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其中就A契約部分同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就B、C、H、I契約部分則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就D至G契約部分同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是被告就A至I契約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均係基於前揭同一圖謀告訴人保單利益之接續犯意,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
被告竟因貪圖私利,而為本案犯行,影響保險公司招攬保險與核保之正確性,並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可取。
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犯罪所生損害未受彌補。
兼衡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勉可。
復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
暨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3-6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附表二所列之保險文件及附表三所列之業務員報告書部分:⒈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於A至I契約即附表二所列偽造之文件,及被告於D至G契約所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員報告書,因均已交付予安聯人壽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上開文件及報告書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惟被告在A至I契約中,為如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署押或印文,均係被告擅自簽署,並用以表彰告訴人李美璇、李黃寶蓮、莊志雄簽名之意,故就附表二「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署押或印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均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未扣案之原A契約之保單價值及保費120萬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挪為己用,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賠償予告訴人李美璇,顯仍保有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於被告所犯罪刑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怡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生效施行前)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警分偵字第10932921500號卷 他一卷(一) 屏東地檢109年度他字第2242號卷一 他一卷(二) 屏東地檢109年度他字第2242號卷二 他二卷 屏東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776號卷 偵一卷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2號卷 偵二卷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3號卷 發查卷 屏東地檢109年度發查字第628號卷 本院卷 屏東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15號卷
附表一:本案所涉保單總表(時間:民國)
編號 簡稱 筆錄編號 保單編號 保約名稱 原要保人 原被保險人 文件簽立日期 備註 ㈠ A契約 1 PL00000000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7年8月15日 他一㈠卷第5至15(背)頁 ㈡ B契約 2 PL00000000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空白) 他一㈠卷第30至38(背)頁 ㈢ C契約 6 PL00000000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空白) 他一㈠卷第39至47頁 ㈣ D契約 4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8年3月25日 他一㈠卷第16至25(背)頁 ㈤ E契約 3 PL00000000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李美璇 (空白) 98年6月25日 他一㈠卷第48至56頁 ㈥ F契約 5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9年4月23日 他一㈠卷第66至69頁 ㈦ G契約 8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李美璇 李美璇 99年6月25日 他一㈠卷第57至61頁 ㈧ H契約 7 PL00000000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李黃寶蓮 李黃寶蓮 103年2月24日 他一㈠卷第26至29頁 ㈨ I契約 9 PL00000000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莊志雄 莊志雄 104年3月24日 他一㈠卷第62至65頁 說明:為呈現犯罪事實先後順序,以下均依文件簽立日期依序排列,筆錄編號欄位係指原偵訊筆錄中代稱該保險契約之編號(考量偵訊時係純依照告訴代理人狀所列之順序製作筆錄,為協助參照,茲附註之)。
附表二:各保單遭偽造之情形(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A契約、筆錄編號1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原起訴書誤載「校」,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 97年8月15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5至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7年8月15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7年9月10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9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3月9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10頁。
⑵被告填載投資標的申請書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⑶被告於指定數量欄所簽立之「李美璇」署押1枚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提領保單剩餘之價值2萬元。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3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11至11(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12至12(背)頁。
⒏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5月15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14至14(背)頁。
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李黃寶蓮。
⒐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6日 冒以李美璇、李黃寶蓮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5至15(背)頁。
B契約、筆錄編號4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有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 (空白)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0至33(背)頁。
⒉ 保險單簽收單 97年5月13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3頁。
⒊ 保險單借款借據 98年10月14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34頁。
⑵被告填載本文件為李美璇同意,被告自行填載金額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⒋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103年3月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質借保單價值13萬元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8至38(背)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5至35(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6至36(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7日(原起訴書誤載「26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37頁。
C契約、筆錄編號5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原起訴書誤載「有效」,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 (空白) 無 無 他一㈠卷第39至41(背)頁。
⒉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4月12日 無 無 他一㈠卷第42頁。
⒊ 保險單借款借據 98年10月14日 無 無 ⑴他一㈠卷第43頁。
⑵被告填載本文件為李美璇同意,被告自行填載金額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⒋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4年3月2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解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47頁。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4至44(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5至45(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46頁。
D契約、筆錄編號2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說 明 A契約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94萬375元後,其中之94萬元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停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 98年3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立授權書(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5枚 他一㈠卷第16至18(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8年3月25日 冒以李美璇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⑴他一㈠卷第19頁。
⑵「李美璇」署押、印文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和蓋印,原係供編號㈠保單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4月12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19(背)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6月12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為投資標的變更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⑴他一㈠卷第20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告訴意旨此部分誤載,逕予變更之),且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21至21(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22至22(背)頁。
⒎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變更投資標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3頁。
⒏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5月1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要保人為李黃寶蓮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原)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原起訴書記載「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⑴他一㈠卷第24至24(背)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李黃寶蓮」署押為李黃寶蓮自行簽立,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⒐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3年2月26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行動電話號碼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5至25(背)頁。
E契約、筆錄編號6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說 明 D契約保單價值經部分結清並提領88萬4,031元(原起訴書誤載「90萬1,551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後,其中之88萬元(原起訴書誤載「88萬4,031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用以支付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要保書 98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立授權書(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5枚 他一㈠卷第48至50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8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⑴他一㈠卷第51頁。
⑵「李美璇」署押及印文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及蓋印,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8年7月1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52頁。
⒋ 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 98年10月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投資標的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⑴他一㈠卷第53頁。
⑵「李美璇」署押為李美璇自行簽立(告訴意旨此部分誤載,逕予變更之),且原係供A契約使用,嗣經邱瓊麟用於本契約中。
個人資料變更申請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盜用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⒌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3月2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4至54(背)頁。
⒍ 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101年4月17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變更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 (原)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5至55(背)頁。
⒎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1年4月18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申請終止契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56頁。
F契約、筆錄編號9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說 明 無法確定對應之保單款項源,惟因保單撤銷故未扣款。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撤銷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要保書 99年4月2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66至6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9年4月23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6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9年5月14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9頁。
⒋ 契約撤銷申請書 99年5月21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撤銷契約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9(背)頁。
G契約、筆錄編號7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說 明 無法確定對應之保單款項源。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解約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要保書 99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被保險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2枚 他一㈠卷第57至58(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99年6月25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59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99年7月14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0頁。
⒋ 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 100年6月1日 冒以李美璇名義解除契約 要保人簽章欄位為「李美璇」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1頁。
H契約、筆錄編號3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說 明 B契約保單質借13萬元以填補此保單之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103年2月24日 冒以李黃寶蓮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3枚 他一㈠卷第26至27(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103年2月24日 冒以李黃寶蓮、李美璇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28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103年3月8日 冒以李黃寶蓮名義簽收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李黃寶蓮」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29頁。
I契約、筆錄編號8 保單編號 PL00000000 保單名稱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 說 明 C契約解約後,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18萬1,230元用以填補此保單保險費用。
保險契約現時效力 失效,停效期間未復效 保險契約文件 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簽立日期 偽造文件內容 偽造署押或印文 備註 ⒈ 安聯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104年3月24日 冒以莊志雄名義投保 要保人簽名、主被保險人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3枚 他一㈠卷第62至63(背)頁。
⒉ ACH媒體交換轉帳或信用卡扣繳授權約定書 104年3月24日 冒以莊志雄名義設定自動扣繳保費設定 要保人簽名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1枚、 存款開戶印鑑/持卡人簽名欄位為「李美璇」印文共1枚 他一㈠卷第64頁。
⒊ 保險單簽收單 104年4月14日(原起訴書誤載「10年4月14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冒以莊志雄名義簽收 要保人欄位為「莊志雄」署押共1枚 他一㈠卷第65頁。
附表三:各業務員報告書之業務登載不實情形
編號 保單編號 保約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備註 ㈠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吉利高昇變額萬能壽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18(背)頁。
⒉即D契約。
㈡ PL00000000 安聯人壽新趨勢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50頁。
⒉即E契約。
㈢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67(背)頁。
⒉被告自述其係實際填載報告書之人。
⒊即F契約。
㈣ PL00000000 安聯人壽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 被告實際未有實際與李美璇確認,即自行填載報告書內容。
⒈他一㈠卷第58(背)頁。
⒉被告自述其係實際填載報告書之人。
⒊即G契約。
補充:H契約、I契約之保單無業務報告書,故起訴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範圍不包含此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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