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簡,49,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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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俊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俊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俊曜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行關於「3B22D03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B22D034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等,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

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9公克,是被告持有之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至少為5.0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1126054931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8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B22D032、3B22D033、3B22D034、3B22D035)在卷可稽,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27包(含包裝袋27只) ⒈經檢視均為淡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驗前總淨重約84.90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該包毒品檢驗前淨重2.98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40公克)。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27包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9公克。
2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 1組 3 愷他命菸 1支(含包裝袋1只) 4 愷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重量0.4307公克 5 愷他命殘渣袋 1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047號
被 告 洪俊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洪俊曜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俗稱喵喵)及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日21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歐閣汽車旅館附近停車場,向綽號「德哥」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購買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0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5.0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另承前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取得不詳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11月3日2時50分許,徐怡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經警攔查,扣得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0.4364公克)、愷他命殘渣袋1個。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洪俊曜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違,且有扣案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愷他命殘渣袋1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B22D032號、3B22D033號、3B22D035號、3B22D035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54931號鑑定書在卷可佐。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愷他命殘渣袋1個,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其性質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主任檢察官 余彬誠
檢 察 官 吳求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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