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簡,614,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譽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譽耀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譽耀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關於「Q515」之記載,應更正為「QS15」;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關於「24張」之記載,應更正為「26張」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經警方扣案後發還予告訴人具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足憑,犯罪所生危害業已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竊得之物,雖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業經警方扣案後發還予告訴人具領,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8號
被 告 張譽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譽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4日14時5分許,在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之寶家生活用品店潮州店(下稱寶家潮州店),徒手竊取店內架上販售之Pentel c205鉛筆芯0.5-4B、Pentel c205鉛筆芯0.5-3B、Pentel c205鉛筆芯0.5-2B、Pentel c205鉛筆芯0.5-B、吉列Proglide無感刮鬍刀頭4刀頭、3M狠黏便條紙640S黃4*4尺寸、Qonnect2孔3座USB5.1A分接式插座、嬌生清爽嬰兒油125ml、RASToRB16 15w快充折疊式無線充電盤、廣穎Q515快充PD移動電源20000mAh-白各1個(商品售價共新臺幣【下同】3,332元),將之放入隨身攜帶之黃色提袋內,得手後未將上述商品取出結帳,逕將之攜離寶家潮州店,因走出店外時防盜門響起,店長曹芳文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張譽耀,並扣得上開遭竊物品。
二、案經曹芳文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譽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曹芳文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監視器影像截圖與遭竊物品照片2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竊取之Pentel c205鉛筆芯0.5-4B、Pentel c205鉛筆芯0.5-3B、Pentel c205鉛筆芯0.5-2B、Pentel c205鉛筆芯0.5-B、吉列Proglide無感刮鬍刀頭4刀頭、3M狠黏便條紙640S黃4*4尺寸、Qonnect2孔3座USB5.1A分接式插座、嬌生清爽嬰兒油125ml、RASToRB16 15w快充折疊式無線充電盤、廣穎Q515快充PD移動電源20000mAh-白各1個,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曹芳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 宗 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