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簡上附民,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游小薇 個人資料及住所詳卷
附民被告 柴晧庭 個人資料及住所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