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聲,178,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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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許政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30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政雄(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1年度簡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後雖經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駁回確定,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3006號發監執行在案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述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案號部分雖記載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006號,惟聲明異議意旨實係就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違誤之問題,再事爭執,而非具體指摘屏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既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至於聲明異議人若認上述確定判決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依法應另循刑事訴訟法其餘法律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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