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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昕
具 保 人 徐國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國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政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徐國銘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於112年5月25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12年10月25日屏檢錦安112執4600字第1129043038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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