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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陳書浩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書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書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書浩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後將之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曾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代為執行及拘提,經基隆地檢署以受刑人兼具保人身分向其住所依法傳喚應行到案,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及命警拘提被告亦無結果等情,有基隆地檢署民國113年3月13日基檢嘉新113執助91字第1139006524號函影本、基隆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並已由屏東地檢署依法通緝,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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