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聲,499,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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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欣祐



具 保 人 郭富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富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富敏因被告郭欣祐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被告 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長於113年4月2 3日發布通緝;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 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3年3月11日屏檢錦祥113執798字 第113901014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 本在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 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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